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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六·魏二十六 ◇ 议盗官练事
类别:
其他
作者:
佚名
字数:130
更新时间:23/03/02 11:39:17
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赃物先得而後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魏志·司马芝传》迁大理正,有盗官练置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芝曰云云,太祖从其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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