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史_4 吕思勉(秦)

类别:其他 作者:吕思勉字数:63364更新时间:23/03/02 14:21:21
  综上所述,可知汉初诸侯王国、侯国的设置,特别是在距都城较远的东方分立的地方王国,扩大了地方政权的政治、经济权限,有利于发挥诸侯王国治理当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对全国每个地区行使有效的统治,适当地缩小了中央政府直接统治郡县的范围,因而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全国各地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足见汉初郡国并行制的推行不仅是社会政治发展的趋势,而且也是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它顺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自然发展,是西汉王朝最高统治集团依据社会条件进行的一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决不是历史的局部倒退!   ①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①   梁玉绳:《清白士集?答钱簷事论汉侯国封户书》。   (二)无为而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汉高祖刘邦在制定西汉王朝政治经济政策的过程中,善于采纳谋士们的意见,认真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特别是谋士陆贾,对刘邦的影响很大。陆贾专门为高祖著《新语》一书,其中《无为》篇说: 事愈烦天下愈乱,法愈滋而奸愈炽,兵马益设而敌人愈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 《至德》篇云: 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 ,提出 无为而治 的思想。刘邦实际上接受了陆贾的建议,采取与民休息 的政策。但刘邦统治期间,忙于进行政权建设,尚无安宁之日。至惠帝、吕后时期,西汉政权基本稳定。丞相曹参沿袭萧何辅佐高祖刘邦的成规,举事无所变更 ①,全面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方针,使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发展起来。   1。郡国并行制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汉初政权推行郡国并行制,扩大地方王国的自治权力,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不多加干涉,也是当时 无为而治 的表现形式。其时的郡国并行制,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了较大作用。   (1)增强了各国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主动性这时诸侯王国封域大多以历史、地理诸因素形成的地域为界,每一王国成为各具特点的经济区域,故为当地政府发展地方经济提供了有利条件。特别是诸侯王在国内有治民和财政自主权,大大加强了各国政权发展本地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史记?吴王濞列传》说: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 就是说,汉初王国、侯国的诸侯、列侯都对本国的老百姓采取优抚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 招致天下亡命 ,安置流亡人户,使人民积极从事生产,以发展王国经济。吴王刘濞 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贱更,辄与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佗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余年.太史公亦云:吴王 能薄赋敛,使其众,以擅山海利.吴王濞就这样通过种种优待国民的办法,调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因而促进了吴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淮南厉王长, 收聚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室,赐与财物爵禄田宅.说明淮南王为争夺更多的劳动人手,不惜对流民甚至逃犯皆赐予优厚待遇。而胶西于王端因故 令吏毋得收租赋 ①,从而使老百姓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再生产,亦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又据《汉书?淮南王传》: 淮南王安……亦欲以行阴德■循百姓,流名誉,招致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 刘安及其门客所著《淮南子》一书,其中就有当时关于农业气象和生产经验方面的论述,认为 为治之本,在于安民 ,告诫统治阶级必须 节欲 、 省事 ,使民 足用 , 勿夺(农)时 等等,提出顺应自然、遵循客观规律的发展经济方针。这些都可说明西汉前期诸侯王在恢复发展本地经济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时人口流散、百业待举的情况下,各国之间甚至中央政府和诸侯王国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生产劳动力的竞争。   其时中央所属郡县的成年男子,要到边地或京师屯戍,而王国所属之人,只在本王国范围内服役,有的诸侯王还给服役者以工钱, 卒践更,则予平贾.因此,中央郡县就有许多人户逃亡到诸侯王国去。《汉书?贾谊传》载贾谊上疏曰: 今淮南地远者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悬)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若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 当时贾谊就觉察到诸侯王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已构成对中央政府的威胁。此外,那些分散在郡县的侯国也尽可能地利用自己有限的职权,招徕流亡,增殖户口,奖励开荒,以图增加地税收入。这样,许多侯国的户口迅速增长。   ①   《史记?曹相国世家》。   ①   《史记?五宗世家》。   西汉前期,平均人口年自然增长率为12%,①而当时许多侯国的户口增长率都超过此数,有的甚至高达20%以上,说明他们设法招引来的户口较多。《汉书?高惠高后功臣表》说: 逮文、景五世间,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 可见侯国在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积极主动性的发挥,当时形成全社会的连锁反应,出现了举国上下竞相安抚百姓、努力发展社会生产的情景。   (2)便于各国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生产汉初诸侯王国政治、经济权力的扩大,也利于各国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充分开发各地的自然资源。《史记?高祖本纪》载齐国 东有琅邪、即墨之饶,南有泰山之固,西有浊河之限,北有渤海之利.故 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采布帛鱼盐 ①。当时齐国政府除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生产外,还专门设有经营盐铁生产的机构,以开发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十钟山房印举》收有齐国的 海右盐丞 印。传世的封泥有 琅琊右盐 、 齐铁官长 、 齐铁官丞 、 临淄铁丞 等。另《古泉大辞典补遗》载吴县蒋伯斧藏 高抑四铢 、 临菑四铢 、阳丘四铢 、 东阿四铢 、 宜阳四铢 、 姑幕四铢 八品,皆出于齐地。还有《善斋吉金录》著录济南出土的四铢钱101个,都是汉初齐国开采铜矿自铸之钱②。这些保存下来的文物足以说明齐王肥和他的继承者为发展当地经济所作出的努力。吴国, 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吴王濞为了开发当地资源, 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 ③。《西京杂记》卷三也提到 吴王亦有铜山铸钱,故吴钱微重,文字肉好与汉钱不异.吴国就是充分利用地方优势而富强起来的。赵地多铁矿,故 赵国以冶铸为业 ④。此外,燕、代北国,因其自然条件,发展成半农半牧的经济区。南方长沙等国,利用水利之便,广开水田种植稻谷。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水稻品种来看,就有秈、粳、粘糯之别,谷粒外型有长、中、短粒之分,有的稻谷有芒,有的无芒。这些众多的稻各种类,说明西汉初期长沙国一带,水稻种植已经普遍。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丝织物中,还可见许多精美的刺绣。其中有信期绣 、 长寿绣 、 乘云绣 等等,说明驰名中外的湘绣早在长沙国时就已发展到较高水平。   ①   参看袁祖亮《西汉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初探》,《史学月刊》1981年第3 期。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参看陈直《汉书新证?食货志第四下》。   ③   《史记?吴王濞列传》。   ④   《史记?酷吏列传》。   总之,西汉初期郡国并行制的推行,相对增大了王国行使政治经济的自主权力,促进了地方政府恢复发展当地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随着中央和王国直接统治范围的相对缩小,有利于统治阶级把握各地的风土民情,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生产,从而推动整个西汉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3)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由于实行郡国并行制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所以地方王国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吴王刘濞经过三、四十年的苦心经营,搞活了地方经济,很快使吴国成为东方的经济强国。《盐铁论?错币篇》记载: 吴王擅障海泽,邓通专西山,山东奸滑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 吴王濞积累的大量财富为发动 七国之乱 提供了物质基础。他曾经遗诸侯王书说: 寡人节衣食之用,积金钱修兵革,聚谷食,夜以继日,三十余年矣。凡为此,愿诸王勉用之。能斩捕大将者,赐金五千斤,封万户;列将,三千斤,封五千户;裨将,二千斤,封二千户;二千石,千斤,封千户……。 ①刘濞所说的未必尽能兑现,但从中可以看出吴国人民短期内所创造的巨量财富。   齐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也是惊人的。且不说农业、盐铁业的兴盛,单就齐都临淄的繁荣,足可以说明问题。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主父偃曾对武帝说: 齐临菑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 ①可知齐都临淄在汉初70余年间,已发展成为10万户人口的大城市。而且城内工商业发达,仅齐国政府收取的市租就有千万钱。其时临淄的繁荣殷富已经超过了中央都城长安,成为东方的一大都会。城市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集中表现,由此可见齐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关于长沙国,文帝时,贾谊曾上《治安策》说: 长沙乃在二万五千户耳,功少而最完,势疏而最忠。 说明在汉初诸王国中,长沙国的经济力量是较薄弱的。而长沙马王堆一、二、三号汉墓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该地经济发展的实物证据。这三座汉墓出土了数千件随葬物品,其中有丰富的粮食瓜果品种,动物骨骼和食品,有500多件保存完整的精美漆器和100多件基本完好的丝织物及服饰等等。如果从入葬年代先后来看,这三座汉墓越到后来,规模越大,越奢侈豪华。这种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西汉前期社会物质财富在几十年间的迅速增殖。②当时关东广大地区,绝大部分是诸侯王统治区。而汉初 漕转山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十万石.但自武帝以后, 岁漕关东四百万斛以给京师 ③。其时仅漕粮就增至汉初的40倍。这一信息透露了西汉前期整个关东诸侯王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概况。另据《汉书?地理志》等记载:西汉中期汉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手工业基地共91处。这些地方的手工业生产不一定在西汉前期都已进行,但可以肯定,当时大都有了相应的手工业工场。这些手工业工场相当于西汉前期王国地区的有盐官19处、铁官29处、工官2处,共50处。我们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时诸侯王国手工业经济发展的情况。   ①   《汉书?吴王刘濞传》。   ①   《史记?齐悼惠王世家》。   ②   参看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著《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又《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75年第 1期。   ③   参见《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上》。   总之,西汉前期诸侯王国侯国的经济发展较快。当时诸侯王国的总面积占西汉全部疆土的大半,侯国亦遍布各地,因此对整个西汉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然,汉初分封王国、侯国制度也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主要是增加了大批食利阶层,而且,汉初封建诸侯,广其疆域, 宫室百官,同制京师 ,这无疑是导致地方分裂的一个因素。但不能因此否定在汉初特定历史环境中,这一政治经济体制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2。从抑商政策到利商政策的转变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为了恢复发展社会生产,整顿经济秩序,制定了重农抑商的基本政策。由于当时对商人的禁限过严,曾一度引起部分商人的不满。高祖末年,陈豨反叛,赵、代地区就有许多商人投靠陈豨充当叛军将领。而且,商业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单纯采取行政手段是抑制不住的。随着西汉前期国民经济的复苏,商业交往也逐渐频繁。可见对商人过分的限制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至惠帝、高后时期,全面实施放任无为政策,对商贾的限制也有所放宽。《史记?平准书》说: 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至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 同时, 弛山泽之禁 , 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 ①于是出现了 富商大贾周游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 的繁荣景象。这样,汉初的抑商政策到文帝时演变成 利商 政策。景帝时, 复置诸关,用传(zhuàn,即通行证)出入 ,只不过是为了治安的需要,对商人的政策仍然宽松。   在无为而治环境中形成的 利商 政策,促进了西汉前期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当时首先发展起来的是一批工商兼营的盐铁大商人。因为盐铁是古代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任何时期都具有广阔的销售市场。在秦汉动乱之际,许多豪富利用家族的资本和技艺,趁时局混乱占领盐铁资源,经营盐铁生产和销售。随着西汉社会的稳定,他们已经羽翼丰满。汉政权只得承认既成事实,向盐铁经营者征取顾租。①至于顾租的数量,文献没有明确记载,《盐铁论?非鞅》说: 昔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民富。 《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文帝将临邛的铁、铜矿山 赐侍郎邓通,通假民卓王孙,岁取千匹。   故王孙货累巨万亿.邓通从卓王孙处所收取的 假租 ,应是卓氏原来输纳给官府的 顾租 ,可知文帝时征收的顾租是很轻的。   据《史记?货殖列传》所载,当时盐铁商人很活跃。大盐商有齐的刁间,他使用豪奴 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起富数千万.齐东郭咸阳亦致生累千金 ②。大冶铁家有蜀的卓氏, 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蜀程郑亦 富埒卓民.南阳孔仅 家致富数千金.鲁曹邴氏 贳贷行贾遍郡国 ,富至巨万等。另外还有许多小盐铁商人。《盐铁论?水旱》说,当时那些小冶铁者 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輓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 他们把自己精心制作的铁农具运到田间地头出售,使产销结合,很受农民的欢迎。   ①   《盐铁论?错币》。   ①   《汉书?食货志下》载贾谊曰: 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这种顾租即开发山林川泽的承包税。参看张传玺:《论秦汉时期三种盐铁政策的递变》,《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5 年出版。   ②   《史记?平准书》。   此外,还有许多工商业兼营者异常活跃,他们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利丰厚,这都说明 利商 政策促进了西汉前期手工业的全面发展和手工业商品的繁荣。   而且,当时还有许多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产品上市,可见 利商政策同样促使农牧生产及其商品的繁荣。   西汉前期的 利商 政策还直接造就了更多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行商坐贾。当时商贾分布在关中、三河、邹鲁、南阳、齐赵等全国各地。这些商贾周流天下,或远途贩运,或转手代销,不仅沟通了各个经济区域的物资交流,而且促使更多的工农业等产品转化为商品,导致市场经济的全面繁荣。   《汉书?齐悼王传》云:齐有 市租千金 ,师古注曰: 收一市之租,值千金也。 可知当时汉政权向从事商品交易者征收营业税。至于市租额是多少,无明确记载。《管子?幼官篇》说: 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 既然西汉前期 开关梁 ,不征收关税,那么市租也不应超过2%,因为当时封建政权征收的赋税普遍较轻,同时,商品交换的繁荣与轻市租也是相互联系的。   随着当时无为而治及 利商 政策的形成, 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 ,促使西汉前期商业全面兴旺。究其原因,还有以下几点:第一,战国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汉书?食货志上》说: 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个体经济的形成,民间商业自春秋战国之际冲破官府垄断的藩篱之后,像一匹脱缰的野马在中国广大城乡纵横驰骋。由于从事商业活动可以比工农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故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驱使更多的人弃农经商。虽然封建王朝为了保护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经济秩序,总是采取重农抑商政策,但商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论封建国家采取多么严厉的行政手段,都是无法抑制的。从商鞅到汉高祖的抑商政策,都是采取行政措施堵塞商业的发展,而没有找到由国家经营商业的方法,所以实际上当时的抑商政策都是抑而不止,堵而不死,民间商业仍在顽强地向前发展。特别是遇到西汉前期长期和平的良好政治环境,加上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故商品经济更似 雨后春笋 般地蓬勃向上。   第二,全国水陆交通网的形成。秦王朝动用全国民力进行的水陆交通建设,来不及分享其社会效益就寿终正寝了。但到西汉前期,商品经济却坐收渔翁之利。《货殖传》称: 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也说: 重装商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故交易之道行。 全国四通八达的水陆交通网,加强了全国各地的经济交往,有利于长途贩运,扩大商品市场和商品种类,而且有利于缩短运输时间,加快商品交换的实现和资金周转,增加商业利润,促使商品经济广泛持续发展。也许有人认为,西汉前期纵民铸钱,必然引起货币混乱而影响商品交换的发展。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当时的铸币是等值货币,是一种有价值的特殊商品。各种铸币投放到市场后,它们受价值规律的支配优胜劣汰,不久即形成 吴(吴王濞)邓氏(邓通)钱布天下 ,而吴邓钱币 文字肉好皆与天子钱同 ①,故成为商品交换的通用货币。于是,全国水陆交通网最终促使全国统一市场、统一货币体系的形成,使商品经济朝着有序、良性方向快速发展。   ①   《史记?平准书》、《西京杂记》卷三。   第三,郡国与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商业的发展依赖统一的自由市场,但也需要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因为古代商业主要建筑在小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只有各个地区独立发展自己的经济优势,实行多种经营,开发本地矿产等资源,形成多种多样的手工业,才能为商品交换提供更广阔的社会基础;也只有各种形式的(包括纯经济的,政治经济结合的)独立经济实体的存在,才能有更多的顾主卷入商品交换的潮流。   而西汉前期 从民之欲 ,自由发展的地方经济与郡国并行制的推行,正好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如此良好的条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时期,当时各国独立发展自己的经济,形成了中原、关中、巴蜀、赵燕、齐鲁、荆楚、吴越、岭南经济区及农业(含多种经营)、畜牧业、林业、渔业、手工业、商业等多种经济成份。秦统一中国后,忙于巩固统一的经济事业,还没有来得及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调整、建立起单一的小农经济模式就夭折了。于是,西汉前期各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和多种经济成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货殖传》云: 夫山西饶材,竹、穀、卢、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楠、梓、姜、桂、金、锡、连、丹砂、犀、瑇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较也。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 从而为社会提供了琳瑯满目的各种土、特商品。当时的诸侯王国除促进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外,王侯们还以其雄厚的资本、扩大财源的强烈欲望,对商品贸易特别青睐,吴王濞就曾经派遣多人在全国各地经商,齐国的临淄也很快发展成为繁华的商业都市。而富商大贾亦因其利害关系更加喜欢 交通王侯.可见郡国与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经济基础。   当然,我们对西汉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估计过高,当时除少数大盐铁商外,仍是较小规模的产销结合、贩运性商业。而且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土地资本是结合在一起的。这样的商品经济仍然是封建经济的组成部分。   3。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由于西汉政权实行 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 ①的方针,同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人民发展生产,并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调节各生产部门的平衡增长;加上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故使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发展起来。   (1)农牧工商业的协同发展优先发展农业是西汉统治集团的基本国策。汉高祖推行的重农政策曾培植大量中、小地主和自耕农民,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打下了基础。其后惠帝、高后、文帝、景帝长期推行 轻徭薄赋 、与民休息的政策。封建政权还常常通过 贷种食 、 发仓庾 ,甚至 去诸苑以赋农夫,出帛十万余匹以振贫民 ②等方式进行生产救济。因而,小自耕农经济迅速得到稳定和发展。   《史记?律书》说:其时 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乎。 好一幅自耕农民安居乐业的生活图景!这时自耕农占绝大多数,而自耕农家庭是封建农业的最佳生产体制,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又是生产的参加者和组织者,收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最能发挥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农业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至文帝时,农业生产已为社会提供了充足而廉价(每石粟十余钱)的商品粮,从而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全面兴盛。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贾山传》。   西汉前期的畜牧业,也是在 从民之欲 、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中,专有《厩律》一章,即通过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畜牧业生产。文帝时修 马复令 : 令民有车骑马一匹,复卒三人。 采取减免徭役的方法鼓励民间养马。到景帝时 益造苑马以广用.而且西汉政权长期推行 令民得畜边县 ①的政策,更促进了边境地区畜牧业生产的兴旺。由于封建国家的优惠政策与自然地理条件的交互作用,形成了我国西北部沿长城地带的农牧混合区。这一农牧并举的经济区域,成为联系北方游牧区和内地农业区的经济纽带,使农业区有了比较稳定的畜牧基地和牲畜来源,处处可见 牛马成群,农夫以马耕载,而民莫不骑乘……却走马以粪 ②。可见畜牧业的兴盛又促使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当时林业、渔业和农副业也发展起来。各地相继出现了许多从事养鱼、种植经济林木及经济作物的专业大户。他们生产的大量农副产品又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西汉前期逐渐繁荣的工商业沟通了农牧地区和各种专业生产户之间的经济交往。广大农村不仅是工商业品的销售市场,而且也是农民家庭手工业品的基地。特别是西汉政权规定人头税和代役费都必须纳钱,所以促使农户把自己的农副产品投入市场,其中一些农户还根据市场需要来安排生产。   总之,西汉前期农牧工商业都得到全面发展。由于社会经济 待农(包括农林牧副渔业)而食之,虞(即山泽之利)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 ①,各行各业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使农牧工商业协同发展,形成了社会经济的有机整体。   (2)国民经济的平衡增长为了保持农牧工商业发展的适当比例,使各生产部门之间平衡增长,西汉政权陆续采取了相应的经济措施,来调节农牧工商业的均衡发展,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①   《汉书?食货志下》。   ②   《盐铁论?未通》。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齐东野语》。   首先,正确运用 租税杠杆.国家的租税政策直接影响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兴趣。汉初政权按照这一原则,通过多次减免田租的方式来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农耕生产。建国之初,在财政收入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仍然减轻田租,十五税一。到文景时期,政府财政状况好转,又再次减轻田租或全免田租,最后确定田租率为 三十税一.这样的田租率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是最低的。宋人周密说:自井田之法废,赋名日繁,民几不聊生,余尝夷考,在昔,独两汉为最轻。非惟后世不及,虽三代亦所不及焉。 ②他的话不太确切,但在西汉前期,特别是文景时期的 轻徭薄赋 政策,的确为历代史家津津乐道。只有东汉末年荀悦在《汉纪》中提出过异议: 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耳。 荀以封建地主大土地占有制基本确立的社会现实来评价文帝的行为,失之偏颇。西汉前期,自耕农户占绝大多数,其次是中、小地主。至于那些军功、官僚大地主,他们具有免除租赋的特权,减轻田租对他们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却对自耕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当时减免田租的目的,是想通过物质利益诱发人们自愿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文帝二年(公元前177年)诏曰: 农,天下之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   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文帝十三年还下诏全免田租: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①减免了田租就能相对增加农户的收入,诱使游末之民重新回归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汉初政权在减免田租的同时,适当加重了人口税收,实质上就是把原来都由农民承担的租税分摊到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口共同负担,同样体现了统治集团 重本抑末 的经济意图。而且汉初政权还规定加倍征收商贾的人口税, 重租税以困辱之.其目的当然在于迫使商贾 欲令务农.《史记?货殖列传》提出: 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 因为从事工商业的人在同等条件下所获得的利润高于农民,所以人们纷纷背本趋末,引起农工商业的比例失调。为了维护农工商业的平衡,最好的经济手段就是通过不同的租税政策使工商业者和农业的实际收入大致相等,才能使从事农业和工商业的人口自然趋于稳定。可见汉初政权减轻田租、加重商贾税收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利用 租税杠杆 调节农工商业平衡发展。   《汉书?惠帝纪》云: 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 ,也是为了劝课农桑,薄其租税,宠其强力 ,即 优宠力田之人 ,通过免除孝弟力田的租徭,以鼓励人们从事农业生产。另外,汉初政权还规定生孩子的人家可免除两年徭役,又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罚款600钱).通过租税奖惩制度促进战后人口迅速繁衍,以补充农村劳动力。还有免除养马者徭役等等,都是运用 租税杠杆 加强农牧业生产,维持社会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平衡、协调发展的经济举措。   其次,有效地推行 贵粟政策.西汉初期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人兼并农人 的现象。针对这种新动向,晁错向文帝上《贵粟疏》说: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①认为国家政权不能单纯倚仗法律政令来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必须辅之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才有实际效应。另一方面,文帝时每石 粟至十余钱 ,如果粮价长期低廉,也会影响农民的实际收入,不能使农民安心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封建国家必须设法提高粮食价格,以增加农民的收入,通过物质利益来稳定人心,达到重农的目的。然而,当时政府没有垄断铸币权,不能运用国家所掌握的大量货币直接参与市场上粮食的买卖,以左右粮价的轻重。所以,国家只能借助王权的力量来影响粮食的价格。于是,晁错参照商鞅创立的输粟拜爵制度,向文帝提出 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即国家),得以拜粟,得以除罪 的建议。照此办理,富商大贾要想得到爵位或赎罪,就必须向农民购买粮食。   购买粮食的人多了,粮价就会自然提高。 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这就是使民以粟为赏罚的 贵粟之道 ,可以达到主用足,民赋少,劝农功的目的。汉文帝接受了晁错的建议,于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正式颁行卖爵令,果然国家获得了大批粮食,农民的生活生产都有所改善。   ①   《汉书?文帝纪》。   ①   《汉书?食货志上》。   文帝推行的贵粟政策必然抬高粮食价格。桓谭《新论》说:文帝时 充实殷富,泽加黎庶,谷至石数十钱,上下饶羡.为什么文帝时每石粮价有 十余钱到 数十钱 的波动呢?推测是文帝实行贵粟政策所引起的变化。   因为古人传统的经济思想,认为粮价在30- 80钱之间最为理想,能使农末俱利 ,①而桓谭也认为 谷至石数十钱 是 泽加黎庶,上下饶羡 的体现。   总之,随着粮食需求量的扩大和粮价的提高,大大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维护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因此,晁错提出的 贵粟政策 ,就其经济意义而言,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抬高粮食价格,通过 价格杠杆 来调节农商之间平衡发展的经济政策。   再次,价值规律的自然调节。   由于西汉统治集团正确、有效地运用了经济杠杆,又长期推行经济放任无为政策,频繁的商品交换使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领域产生制约作用,终于导致西汉前期 平均利润 的形成。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指出:当时一定量的经营资金即可获取一定数量的合理利润。所有 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即任何经营者如投入一百万钱的资本,就可以每年获得二十万钱的毛利润收入。这个当时约为20%的利润率,就是近代经济学所谓正常 或 平均 的利润率。②司马迁指出,当时无论在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果园业、经济作物业或各种手工业、商业等领域,所得的利润率都是一样。可以推知,这种 平均利润率 的产生,主要是在商品经济繁荣的条件下,通过市场价值规律的调节,使各行各业的发展趋于基本平衡的反映。由于农牧工商业协调、平稳增长,故使社会经济稳定而快速地向前发展。   总而言之,西汉前期是我国封建经济因循无为发展时期,是我国封建经济环境、经济体制、经济运行俱佳的时期,也是我国封建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道路下一步怎么走?历史自然有所选择。   (三)户籍、赋税、徭役制度的确立   土地、户籍、赋税和徭役制度是封建国家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是历代王朝分割土地、控制户口、掌握财产、征收租税、役使民力的主要根据。西汉初年,汉高祖通过 令民得田之 、 复故爵田宅 、 以功劳行田宅 等法令,基本形成按身分等级占田的名田制度,重新确定了土地占有的两级结构。在此基础上,西汉时期的户籍、赋税、徭役制度相继形成。   ①   《绝越书?计倪内经》。   ②   参看胡寄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光辉成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版。   ①   《史记?商君列传》。   1。户籍制度的建立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秦国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 为户籍相伍 ,即以五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①,进一步把户籍管理与邻里什伍连坐制结合起来。《商君书?去强》云: 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 《吕氏春秋?上农》说: 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 可知当时的户籍重在什伍相连,主要登记现存户口的姓名及身材高矮。到秦王政时代,户籍制度更加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 初令男子书年 ①,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 使黔首自实田.户籍已记载户口姓名、年龄、土地等情况,以便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并为其提供租赋徭役剥削。   西汉的户籍制度继承秦制。当秦末刘邦率军进入咸阳时,萧何首先就收取秦丞相、御史府的 律令图书 ,使刘邦 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 ②,从而为封建政权恢复和健全户籍制度奠定了基础。接着,西汉政权采取恢复秦民原来爵位和田地等办法,招抚战乱中的流民重新登录户籍。又因张苍为秦时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 故以张苍为计相 ③,加强对全国户籍的建设和管理。丞相萧何等制定的《九章律》,其中就有《户律》,进一步把户籍的编制和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汉代的户籍又称 名数.《汉书?石奋传》师古注曰: 名数,若今户籍。 因当时把户籍写在木简或竹简上,故亦称 版籍 、 名籍.《后汉书?仲长统传》说: 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 ,注云: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 当时一般以每年秋八月进行人口调查,编造户籍。   这一习惯由来已久。《管子?度地》载: 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 秦代推行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岁末,故于年终前秋八月调查人口,造籍傅籍。《睡虎地云梦秦简?仓律》说: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 西汉建立初年,就恢复了这一制度。《汉书?高帝纪上》云: 汉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 从此,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即以 八月案比而造籍书 ①。   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户口和财产的情况。其中户口情况记载户主姓名、职务、籍贯、爵级、年龄及其家属;财产情况记载每户的动产、不动产及其訾算。   秦律汉律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隐瞒登录者当论罪受罚。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 编户民 ,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如果非法迁徙,谓之 亡命.《汉书?张耳传》师古注: 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 国家对逃脱名籍的亡命之徒进行严惩。《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规定: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者, 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汉书?淮南厉王传》亦指出: 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 所以汉政权经常打击那些 脱亡名数 的王侯、官吏与豪强。   为了加强对编民的控制,国家规定出游之人必须持 符.秦简《游士律》云: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 对于没有符的游士进行严厉惩罚,主要是为了防止编民脱籍流亡。这种符又称 信 或 传 ,类似于通行证。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规定 诸关用传出入 ,就是防备亡命之徒犯上作乱。 符 一般用竹简为之,其上除记载本人姓名、职务、籍贯、年龄外,还记有便于识别的身高、肤色等特征。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萧相国世家》。   ③   《史记?张丞相列传》。   ①   《后汉书?皇后纪》;《周礼?地官?小司徒》唐贾公彦疏。   如果编民想迁居某地,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严格控制户口,使人人不得脱籍,长期为国家交租税,服徭役。   汉代国家公民的户籍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为一般公民,即编户齐民籍,这是汉代户籍的主体。编户齐民籍通常由县道督促乡官编造,然后由县道上计报告郡国,由郡国上计报告中央,形成中央到地方的逐级管理制度。《史记?平准书》注引如淳曰: 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若今言' 平民' 矣。 其实,在编户齐民中,包括上至列侯重臣,下至无地贫民等各种身分。   之所以称为编户齐民,是因为相对专制君主而言,所有公民 齐等无有贵贱 ,都是皇帝的臣属。故 编户齐民 实质上是 普遍依附农制 的同义语。但在这些 无贵贱 的 编户齐民 中,可按财产家赀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只是西汉时期的户等并没有像唐代那样记录在户籍簿上。其时,上户又称大家,家赀约几十万钱以上。为了抑制地方豪强经济实力的恶性膨胀,上户大家往往是被迁徙的对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提及: 产(即家产家赀)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 汉武帝曾规定家赀300万以上的大家徙至茂陵。宣帝时把家赀100万以上者徙至平陵、杜陵。成帝曾诏令家赀500万以上者徙至昌陵,可见上户家赀十分雄厚。一般中户(或称中家)的家赀在10万钱左右。《汉书?文帝纪》赞曰: 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 汉代一金万钱,十金即中家十万的赀产。下户(或称小家、细民)家赀约几万钱以下,甚至有 赀不满千钱 的赤贫户。下户在编户齐民中人数最多,所受的剥削也最重。   编户的家赀户等是西汉政权推行户口政策的基础。如家赀  在几十万、几百万以上的大家常常被迁往皇陵。家赀十万以上中家和大家有做官的资格,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以后,才改为家赀四万以上者亦可作官。   而家赀十万以下的小家往往是救济减免租赋的对象。《汉书?哀帝纪》:其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成帝纪》: 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赀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 ①。而且,编户的家赀户等也是国家征收租税的依据之一。《续汉书?百官志》说,基层乡官在议定租额时必须 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其二为特殊公民,即宗室籍。因宗室属皇帝家族成员,故受到特殊优待。   他们大多有封国食邑,都可享受免除赋役的特权,还可经常得到皇帝的赏赐。   《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前元四年(公元前176年), 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赐诸侯王子邑各二千户.宗室籍由中央宗正掌管,分散在郡国的宗室名籍每年由各地上计时呈报中央。据《楚元王传》等记载,汉高祖刘邦初起时,计父母兄弟子侄约32人,至西汉末230年间,宗室户口发展到十余万人,人口增长率高达42%,显然是由于他们能够享受各种特权的结果。   其三为下等公民,即商人市籍。《汉书?晁错传》指出:秦代戍卒 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可见当时对商人的市籍管理很严。秦汉时规定,凡是在城镇 市 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必须由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只有取得市籍的商人才允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这些商人要按章交纳市籍租(即场地税)和市租(即交易税)。市籍一般由市吏具体管理,但必须上报各级政府备案。西汉初年曾对有市籍的商人制定了许多歧视性政策,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编户齐民。   总而言之,西汉前期已经基本建立了完备的户籍制度。封建国家责令地方政府于每年八月定期对户口、财产进行清查,然后依法编造户籍。通过户籍调查加强全国的户口管理,并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基本依据。同时,各级政府以户籍调查的人口、财产等数量为基础,作为 上计 和考察政绩的主要内容。而且,户籍调查也是封建政权制定各种政治经济政策的重要根据。   ①   《汉旧仪》。   2。赋税制度的形成赋税制度的内容较多,这里主要指当时农户所承担的赋税剥削,包括田租、刍稿、假税、算赋、口赋、赀赋六种。   (1)田租田租是封建政权对私人耕地的税收。汉高祖刘邦建国之初,社会经济凋敝, 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但不久因国家用度不足,又加重了田租的征收税率。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再次 减田租,复什五税一.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和无为政策的推行,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下令 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   又 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①。两次把田租率降低到三十税一。因此,汉代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实始于文帝时期,只是尚未形成定制而已。至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曾全免田租。   《史记?孝景本纪》载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五月, 除田半租 ,即推行三十税一的田租率。自此以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成为定制。如《盐铁论?未通》说: 古者制田百亩,什而籍一,先帝(指汉武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率三十税一。 直到王莽改制,还是说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 可见终西汉之世,三十税一的制度没有改变。   汉代的田租按比率分成征收,显然沿袭上古 什一税 的传统。但实际上汉代田租按常年产量折算确定后,即以定额征收。《盐铁论》所谓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 就是这个意思。不过,汉代的田租征收量根据地区差别,土壤肥瘠程度,一般分为三个等级。许慎曾指出: 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 ①《后汉书?秦彭传》亦载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山阳太守秦彭 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分县.这里所说的 差为三品 ,就是 上、中、下 三品。可见汉代田租每亩定额多少,应该因地而异,在全国没有统一的租额,只有统一的田租率—— 三十税一.既然田租率 三十税一 是在西汉前期确定的,那么上、中、下三品的定额田租当随之形成。   ①   参见《汉书?食货志上》、《惠帝纪》、《文章纪》。   ①   《周礼?地官?载师》贾公彦疏引《五经异义》第五《田税》。   《汉书?食货志上》引晁错说: 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按三十税折算,则每亩收田租三又三分之一升(三升小半升),约三升左右。《汉书?匡衡传》载元帝时,匡衡食封僮之乐安国。临淮郡 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史之僮,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入衡家.四百顷收田租千余石,约每亩租谷为三到四升。献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占领冀州以后,正式颁布 田租亩四升 ,也应与汉代的田租量接近。另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第7号大竹简,市阳里田租共53石3斗6升半,估计每亩田租应为三到四升①。可见亩收三又三分之一升,约三升左右,为汉代田租征收的一个常额。   《管子?治国篇》(据研究是汉人作品): 常山之东,河汝之间……   中年亩二石。 按田租三十税一计算,则每亩收谷六又三分之二升(六升大半升),约七升左右,是汉代田租征收的又一常额。   《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损益篇》云: 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 仲长统主张田租按什一税征收。如按汉代通行的三十税一计算,田租量为亩收一斗。以上提到汉代田租征收量的三个常额,即亩收三升左右、七升左右和一斗左右,就是许慎所说的 收租田有上中下 之制。   总之,汉代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是西汉前期确定的,其征收办法是按田亩与产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反映出我国古代田租缴纳由分成制到定额制的过渡。建安九年,曹操颁行田租户调制,废除名义上三十税一的分成比例,从轻定额征收田租,正式完成了分成到定额租制的转变。   (2)刍稿税刍稿一般指喂养牲畜的草饲料,稿为禾杆,刍为牧草。刍稿税是基于人户和田亩征收的。秦代统治者已向人民征收刍稿。西汉建立后,即恢复了征收刍稿的税制。《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萧何为民请曰: 长安地狭,上林多空地,弃;愿民得入田,毋收稿为禽兽食。 从此, 田租刍稿,以给经用, ②刍稿税成为汉代农户的一大负担。   《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云: 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汉代田租大为减轻,按田亩交纳的刍稿数量应低于此数。但汉初除按田亩交纳田稿、田刍外,还要按户交纳户刍。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第六号木牍,平里和稿上二地交纳的刍稿分为田稿、田刍和户刍三种,其中平里交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 户刍廿七石 ,可知按户交纳的户刍,超过按田亩交纳刍稿数量的四倍。稿上交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 田稿八斗三升 ,户刍十三石 ,则按户交纳的户刍超过按田亩交纳刍稿数量的六倍。所以说刍稿税并非田租的附加税,而是基于人户和田亩两者征收的,而且按人户交纳的数额大大超过按田亩征收部分。另在平里刍税项下记: 六石当稿 ,稿税项下记: 刍为稿十二石.又稿上刍税项下记: 一石当稿 ,稿税项下记: 刍为稿二石 ,得知刍的价值大于稿,一石刍可以抵二石稿。   刍稿一般以束或重量单位计算。大约刍每束值1。5- 3钱,稿每束值1-2钱。6号木牍刍稿以石、斗、升等容量单位计算,也许是经过莝斫便于畜牲食用的碎刍稿。木牍上还有 八斗为钱 、 二斗为钱 的记载,说明刍稿税可用钱折纳。当时谷价每斛(石)值100钱,则知封建政权所征收的田租与刍稿税之比约为50∶1。   ①   参看裘赐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 7期。   ②   《汉官仪》。   (3)假税汉代统治者曾 假民公田 ,征收 假税.这样的 假税 分为两种:一种为高额假税,主要归大司农征收;一种为低额假税,主要归少府征收。   西汉初期,荒闲地较多,封建政权实行轻徭薄赋政策,鼓励农民勤本务农,积极开荒耕种,没有出现假民公田、征收 假税 的现象。至汉武帝时期,进行较大规模的土木建设和边境战争,导致国家财政亏损, 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 ①于是,国家把控制的公田苑囿 假民 垦植,即 租赁 给农民耕种,收取 假税.当时出假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师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闲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园池之地,还有大司农所掌管的大量熟地:其中一部分是由士兵在边地开垦的大片屯田,一部分是通过告缗令没收的大批良田。大司农设置田官管理各处田产,向假种熟地公田的农民征收高额假税。   大司农设有田官 稻田使者 ,负责把国家所属稻田 假与民,收其税入也 ②。稻田使者当在武帝时期已经设立。《汉书?沟洫志》记武帝诏曰: 今内使稻田租挈(契)重,不与郡同,其议减。 师古注云: 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 这种定立 租挈 的假税,自然重于常制 三十税一 的田租量。其假税率为多少?据《后汉书?黄香传》: (魏)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 ,当时采取分成制的剥削办法,剥削率应与 见税什伍 差不多,但这是东汉后期出现的情况。   汉武帝在西北边郡曾开垦了大量军事屯田,当军队撤离后,即徙民以实之,设立田官管理。《汉书?元帝纪》载有 北假田官 ,③李斐注曰: 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农田之官。 这种假税的征收量,据居延汉简: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 则每亩平均收租四斗。   还有两简皆云: 率亩四斗 ,则知假税亩取四斗为一个常额。又汉简云: 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廿一石八斗, ①平均每亩收租约为三斗四升。   当时的量制有大石和小石之别,1小石为0。6大石。前简所收租谷未言大石,可能是小石,折合大石为每亩收租谷二斗四升。如果边地亩产量为1大石,那么假税率为24%- 34%。可见这种假税率大大超过三十税一(约3。3%)   的田租率,但低于 见税十五 (50%)的私租率。   这种高额假税虽然与地主的私租有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租,仍然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因为这种高额假税只不过是封建政权扩大财政收入的权宜性措施。不但它的剥削量一般低于私租,而且实行不久即行废止。武帝所谓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 ,就说明了这一趋势。   东汉时,魏郡征收高额假税也受到新任太守黄香的批评: 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 于是 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 ,仅按三十税一课取田租。   而且西汉武帝以后设置的 北假田官 ,也于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前)   罢除,假种公田者亦转变为自耕农,按国家常制负担租赋。两汉时期,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主要剥削不是土地税而是人口税,佃种公田的农民同样必须依法交纳人口税。如果假税过高,农民就无法承担国家的所有赋税,也不利于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所以国家征收高额假税主要试行于大司农所出假的熟田,并没有长期推行。这实际上是国家在特殊条件下,与豪强地主争夺劳动人手,控制劳动人民的经济举措。随着时代的变化,这种高额假税到曹魏时期发展转变为纯粹的地租。   ①   《盐铁论?园池》。   ②   《汉书?昭帝纪》及如淳德。《纪》载稻田使者燕仓发觉上官桀谋反事, 以告大司农[ 杨] 敞 ,可知稻田使者的上司是大司农。   ③   《水经德?河水注》云: 自高阙以东夹山带河,阳山以西皆北假也。 ①   简文均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 496、32、292 、498 页。   除高额假税外,汉代政权还征收低额假税。自西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发展,无地贫民、流民不断涌现。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进一步与豪强大家争夺户口。封建统治者常常 赋民公田 、 赐民公田 ,同时还把一些能够耕种的苑囿公田临时 假与 贫民,收取 假税.这种假税量很低,实际上和 三十税一 的田租量差不多。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 假郡国贫民田.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 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汉书?元帝纪》: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令 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初元二年, 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贫民 等等。   从这些诏令中可以看出,封建政权 假 与公田苑囿的对象都是 流民 、 贫民.而且所 假 的公田许多还是没有开辟的草地,有的诏令还明确规定假贫民,勿租赋.因此,为了安辑流民,扶助贫民,这种 假税 的征收量不会很高。如果向贫民征收高额假税,加上还要负担国家规定的人头税和徭役,肯定承受不了。又《汉书?宣帝纪》师古注曰: 假,权以给之,不常与。 可见封建政权 假民公田 ,并非把公田租赁给贫民,而是暂时赐给贫民。同时,有关文献中也没有把假给贫民的公田收回的记载,实际上贫民可以长期占有所假得的土地,故这种贫民接近于自耕农民。国家对其 假税 的征收应与 三十税一的田租差不多。《九章算术?均输》有题曰: 今有假田,初假之岁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钱]一百,问田几何?答曰:一顷二十七亩四十七分亩之三十一。 这道题中所涉及的社会经济材料,应大体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这说明当时假税很轻,并有逐年递减的趋势,假田贫民几年后即成为实实在在的自耕农。   《盐铁论?园池》记文学曰: 今县官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也就是说, 权家 设法从国家那里 假 得土地,只交纳很轻的 假税 ,然后 权家 再把所假之地 转借 出租给农民,而向假田农民收取 什五 之税,所以 利归权家.故文学建议可把公田直接授给农民,并指出 公田鄣假 之假与 县官租税 之税两者虽名目不同,但国家对两者的征收量差不多。这就是: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这种公田的低额假税一般由少府征收。而假给贫民的公田,原来大多是少府掌管的池泽陂地苑囿,所以这些生地开辟成公田后仍归少府征收假税。   因这些陂地池泽苑囿,本来是一些废置的资源,假给贫民辟成良田后,既可 振业贫民 ,又可增加少府收入,这大概也是征收低额假税的一个因素。   汉代还在山川园池中征收一种 假税 ,就是 渔采 税。这种假税约从新莽时期开始征收。《汉书?王莽传》载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规定: 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 并诏令: 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①可知王莽时渔采假税为收获物的十分之一。   东汉和帝时,为救济贫民,多次下诏免收渔采假税。东汉时的渔采假税如何征收,未见记载。不过,东汉时期的山川园池之税,已 改属司农 ②,这种假税已归大司农掌管。   (4)口赋与算赋汉承秦制,征收人口税。秦代的人口税称为口钱,约每人征收120钱,但对新附地区实行轻税优惠政策。刘邦为汉王时,即开始征收人口税。汉王四年(公元前203年)刘邦在其广大统治区正式公布 初为算赋 ,但当时算赋的征收数量不见记载。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推断,刘邦为了最终打败项羽,争取民心,其算赋额应低于秦代口钱120钱。   《汉书?高帝纪》载: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诏曰: 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这里所说的献费并非算赋以外新增加的税收,而是指各郡国把征收的算赋贡献于天子,故称献费。因为汉初上交的算赋无定额,使人民蒙多征之苦,所以高祖十一年始确定为63钱。《汉书?贾捐之传》载:文帝时 民赋四十.则知文帝将算赋进一步减至40钱。   卫宏《汉旧仪》曰: 令民男女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 《汉律》也说: 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 ①算赋 人百二十的定制应在武帝时期。《汉书?贡属传》说: 古民亡(无)赋算口钱,起武帝征发四夷,重赋于民。 汉武帝以后,算赋偶有减免。如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曾 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   曾 减天下赋算四十.但算赋常例是人百二十钱。   汉代除算赋外,还有口赋,口赋又称口钱。算赋是成人税,口钱则是儿童税。据《汉书?贡禹传》,自武帝开始,3岁至14岁的儿童出口钱,人二十三。元帝时改由7岁至14岁的儿童交纳,遂成为汉代定制。故《汉仪注》说: 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论衡?谢短篇》亦云: 七岁,头钱二十三。 但有的地方, 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 ①。   算赋和口赋虽然都是人头税,但用途并不一样。算赋为军赋, 治库兵车马 ,归大司农主管;而口赋 二十钱以食天子 ,归少府主管。   ①   《汉书?食货志下》。   ②   《续汉书?百官志?少府》。   ①   《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引。   ①   《水经注湘水》引《零陵先贤传》。   ②   《汉书?韩延寿传》。   算赋口赋一般征收货币,但有时也征取实物。《汉书?昭帝纪》载: 元凤二年(公元前79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 每当官府征赋之际,先明布告其日,以期会吏民敬畏趋乡之。 ②具体由各县乡啬夫、乡佐征收并登记上报。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第4号木牍,提供了文帝末年到景帝初年之间,有关算赋收缴登记的情况。其中记载市阳里二月份征收算赋3次,三月份征收3次,四月份征收4次,五月份征收3次,六月份征收1次。可见地方基层的算赋,是按月多次计征的。另从算赋征收的数量来看,市阳里在六个月内,累计每算征收达227钱,如果仍将继续征收,那么每算的数量还要增加。说明地方实际每算征收的数量不但超过文帝时 民赋四十 的数额,而且也超过了汉代常制 算百二十钱 的规定。原来,所谓汉制算赋为63钱、40钱、120钱等数额,只是各地上交给中央的赋额。各地取民之赋不仅包括上交中央的赋额,而且包括地方官吏的俸钱及其地方行政开支等③。因此,各地取民之赋大大超过汉制规定的赋额。至于取民之赋的实际数量,各地根据情况酌量而定,一般约超过上交中央赋额的数倍。可见汉代人民的租税负担十分沉重,光是人头税的征收就令人不寒而栗。   (5)赀赋汉代除征收人口税外,还征收财产税,即赀赋。上文提到,编民的家产必须计赀登记,计赀的范围包括田、宅、车、马、牛、奴婢等一切财产。编户家赀的多少,不仅是国家制定户口政策的参照系数,而且也是国家征收赀赋的基本依据。   汉代计算登记家赀,采取自报、核实与评议的办法。民户自报家赀后,还必须由县、乡组织审核、评议。而且乡有秩、啬夫也必须知民贫富, 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编民的家赀确定登记后,一般定为 赀万钱,算百二十七 ①。即家赀一万,纳税127钱。但从算赋 人百二十为一算 来看,服虔所说的 算百二十七 ,可能是 算百二十 之误。那么,赀赋的税率为1。2%。《盐铁论?未通篇》说: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现民。 这里的往者 ,当指汉武帝时期。为了应付巨大的军费开支,其时除向编户齐民征取赀赋外,又算缗钱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②。税率为6%,大大超过赀赋的税率。《汉书?食货志》记载:新莽时, 一切税吏民,赀三十而取一.则税率为3。3%,也超过了西汉正常时期的赀赋税率。   总之,汉代的税收以人头税为主,而赀赋却以财产的多少征税,显然是编户齐民中贫富分化的必然结果。赀赋的征收,符合租税的 公平 原则,对富豪大家来说,也能起到某些限制作用。但汉代涉及到财产的税率(如田租、赀赋)都很低,所以对富豪大家的影响不大。特别是富豪们往往与官吏勾结在一起,总是设法把赋役转移到劳动人民头上,就是赀赋也是如此。《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公元93年)诏曰: 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鬵(甑)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 3。徭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