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演化论与存疑主义

类别:其他 作者:胡适字数:2269更新时间:23/03/02 14:33:15
1872年的六版的《物类由来》,乃是最后修正本。达尔文在这一版的424页里,加了几句话: 前面的几段,以及別处,有几句话,隐隐的说自然学者相信物类是分別创造的。很有人说我这几句话不该说。但我不曾刪去他们,因为他们的保存可以记载一个过去时代的事实。当此书初版时,普通的信仰确是如此的。现在情形变了,差不多个个自然学者都承认演化的大原则了。(《达尔文传》二,三三二) 当1859年《物种由来》初出时,赫胥黎在《泰晤士报》上作了一篇有力的书评,最末的一节说: 这一段话最会形容达尔文的真精神。他在思想史的最大贡献就是一种新的实证主义的精神。他打破了那求“最后之因”的方法,使我们从实证的方面去解决生物界的根本问题。 达尔文在科学方面的贡献,他的学说在这五十年里的逐渐证实与修正——这都是五十年的科学史上的材料,我不必在这里详说了。我现在单说他在哲学思想上的影响。 达尔文的主要观念是:“物类起于自然的选择,起于生存竞争中最适宜的种族的保存。”他的几部书都只是用无数的证据与事例来证明这一个大原则。在哲学史上,这个观念是一个革命的观念;单只那书名——《物类由来》——把“类”和“由来”连在一块,便是革命的表示。因为自古以来,哲学家总以为“类”是不变的,一成不变就没有“由来”了。例如一粒橡子,渐渐生芽发根,不久满一尺了,不久成小橡树了,不久成大橡树了。这虽是很大的变化,但变来变去还只是一株橡树。橡子不会变成鸭脚树,也不会变成枇杷树。千年前如此,千年后也还如此。这个变而不变之中,好像有一条规定的路线,好像有一个前定的范围,好像有一个固定的法式。这个法式的范围,亚里士多德叫他做“哀多斯”(Eidos),平常译作“法”。中古的经院学者译作“斯比西斯”(Species),正译为“类”(关于“法”与“类”的关系,读者可参看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206页)。这个变而不变的“类”的观念,成为欧洲思想史的唯一基本观念。学者不去研究变的现象,却去寻现象背后的那个不变的性。那变的,特殊的,个体的,都受人的轻视;哲学家很骄傲地说:“那不过是经验,算不得知识。”真知识须求那不变的法,求那统举的类,求那最后的因(亚里士多德的“法”即是最后之因)。 达尔文不但证明“类”是变的,而且指出“类”所以变的道理。这个思想上的大革命在哲学上有几种重要的影响。最明显的是打破了有意志的天帝观念。如果一切生物全靠着时时变异和淘汰不适于生存竞争的变异,方才能适应环境,那就用不着一个有意志的主宰来计划规定了。况且生存的竞争是很惨酷的;若有一个有意志的主宰,何以生物界还有这种惨剧呢?当日植物学大家格雷(Asa Gray)始终坚持主宰的观念。达尔文曾答他道: 我看见了一只鸟,心想吃它,就开枪把它杀了:这是我有意做的事。一个无罪的人站在树下,触电而死,难道你相信那是上帝有意杀了他吗?有许多人竟能相信;我不能信,故不信。如果你相信这个,我再问你:当一只燕子吞了一个小虫,难道那也是上帝命定那只燕子应该在那时候吞下那个小虫吗?我相信那触电的人和那被吞的小虫是同类的案子。如果那人和那虫的死不是有意注定的,为什么我们偏要相信他们的“类”的出生是有意的呢?(《达尔文传》第一册,284页。) 我们读惯了《老子》“天地不仁”的话,《列子》鱼鸟之喻,王充的自然论——两千年来,把这种议论只当耳边风,故不觉得达尔文的议论的重要。但在那两千年的基督教威权底下,这种议论确是革命的议论;何况他还指出无数科学的事实做证据呢? 灵魂不朽之说,我并不否认,也不承认。我拿不出什么理由来信仰他,但是我也没有法子可以否认他……我相信別的东西时,总要有证据;你若能给我同等的证据,我也可以相信灵魂不朽的话。我又何必不相信呢?比起物理学上“质力不灭”的原则来,灵魂的不灭了也算不得什么稀奇的事。我们既知道一块石头的落地含有多少奇妙的道理,决不会因为一个学说有点奇异就不相信他。但是我年纪越大,越分明认得人生最神圣的举动是口中说出和心中觉得“我相信某事某物是真的”。人生最大的报酬和最重的惩罚都是跟着这一种举动走的。这个宇宙,是到处一样的;如果我遇着解剖学上或生理学上的一个小小困难,必须要严格的不信任一切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方才可望有成绩;那么,我对于人生的奇秘的解决,难道就可以不用这样严格的条件吗?用比喻或猜想来同我谈,是没有用的,我若说,“我相信某条数学原理”,我自己知道我说的是什么:够不上这样信仰的,不配做我的生命和希望的根据。 ……科学好像教训我“坐在事实面前像个小孩子一样;要愿意拋弃一切先入的成见;谦卑的跟着‘自然’走,无论他带你往什么危险地方去:若不如此,你决不会学到什么。”自从我决心冒险实行他的教训以来,我方才觉得心中知足与安静了……我很知道,一百人之中就有九十九人要叫我作“无神主义者”(Atheist),或他种不好听的名字。照现在的法律,如果一个最下等的毛贼偷了我的衣服,我在法庭上宣誓起诉是无效的(1869年以前,无神主义者的宣誓是无法律上的效用的)。但是我不得不如此。人家可以叫我种种名字,但总不能叫我“说谎的人”。 他又说: 我不能在这些深奧的问题上面贡献一点光明。万物缘起的奇秘是我们不能解决的。我个人只好自居于存疑论者了。(同书,一,282页) 这种存疑的态度,五十年来,影响于无数的人。当我们这五十年开幕时,“存疑主义”还是一个新名词;到了1888年至1889年,还有许多卫道的宗教家作论攻击这种破坏宗教的邪说,所以赫胥黎不能不正式答辩他们。他那年做了四篇关于存疑主义的大文章: (1)《论存疑主义》; (2)《再论存疑主义》; (3)《存疑主义与基督教》; (4)《关于灵异事迹的证据的价值》。 (收入1930年12月亚东图书馆初版《胡适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