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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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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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字数:1149更新时间:21/06/10 11:20:10
自夫民有四,复有六,且流而为九,古今理忽之关,恒繇乎此,则户口之盛衰,稽诸版图,未尝不仅当事者之借箸也。然保息本俗,何以奏效,究唯三农生九谷莫之能更,若公役不过三日,诚足勒而无弊。
户口前代载郡书。明洪武十四年,颁黄册于天下,户目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各以其本等名色占籍,十年则核其老幼生死而更造之。凡科数、物料及差役,十年一事。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当米一石,事其身。正德十四年,沈御史灼议酌民口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本县万历四十二年黄册载:军民等户三千五百二十五户。实征:男子四千七百三十八丁,妇女六千九百五十三口;民户三千一百一十三户,军户三百七十一户,匠户四十一户,铺兵五户。
皇清户口丁徭,实在三千五百二十五户。男子成丁四千七百三十八丁(每丁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三钱九分四厘八毫七丝七忽六微七纤五抄;妇女六千九百五十三口(今康熙十一年,奉旨改作食盐课,每口科银一分五厘九毫三丝五忽九微六纤八抄),共征银一百一十两八钱二厘七毫八丝五忽五微四抄。
用民(前志同则分为二条)
用民
民为国本,食为民天。如任甸任稍任畺,其法详在载师者,可考也。抑九赋九贡而又均以九式,系以九两,则量入为出,开其源,节其流,奚特匠人为沟洫事欤!实皆什一,其何可以弗遵。
田土前代载郡书。明举官民田地、山溪之数悉书于籍,其田之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职田、若学田、若废寺、若没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职田者,唐制职官所分之田也;学田者,府县以赡学校之田也;废寺田者,寺额废而入官者也;没官田者,籍没之家入官也,又有原没、今没之别;官租田者,籍没之田而募人耕种者也。民田苦徭役重累,官田有折解而无徭役,鬻田之人与鬻人之田者,多利以官田为名,或减亩合,券产久悬于鬻田之户,而不敢明言,迄于死、徙其子孙稚弱沦亡,无从究诘。间有水漂沙压,田去产存,饔餐无资而追呼日迫,号吁于官,官司怜之,而浮粮之名所由起。而又有宿奸巨蠹,入钱里胥,飞诡旁射,以崩陷为词,亦冒浮粮之名而产乱讼起。万历十年,朝廷下方田之令,他县履亩定则,本县均摊浮粮于业户而已,此其迹若难与虑始,而洒派无烦,亩产不增,殊一便也。今按:万历四十一年黄册,官民田地、山荡、塘溪一千四百五顷三十五亩九分八厘(前志旧文)。
官田一百五十六顷七十一亩一分九厘。
官租田一百四十顷三亩三分四厘。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官废寺田三顷五十六亩八分六厘,官职田二顷二十九亩八分八厘。
官地一十顷一十三亩八分。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官学地五亩一分。
官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废寺山八亩。
民田一千一百八十四顷三十亩一分八厘,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一厘,山八顷六十亩七分,塘一十二亩三分,溪一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