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一

类别:其他 作者:宋濂、王祎字数:24034更新时间:23/03/02 10:41:41
元史《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财之道也。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者矣。世祖尝语中书省臣曰:“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成宗亦尝谓丞相完泽等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何?其会计以闻。”完泽对曰:“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自今敢以节用为请。”帝嘉纳焉。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至于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不能量入为出故也。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岂辽、金所能比哉? 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立劝农司,以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之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 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申命大司农总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农司臣言:“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八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硃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河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人钞以折焉。以七百万锭为率,岁得羡钞十四万锭。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 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是已。输二贯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其折输之物,各随时估之高下以为直,独湖广则异于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大德二年,宣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年,令第四年纳税。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云。 天下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一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丝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兒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亦不同。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银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银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兒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复业户并渐成丁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然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被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凡儒士及军、站、僧、道等户皆不与。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广。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均科。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旧而增损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至元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绵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运 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自丞相伯颜献海运之言,而江南之粮分为春夏二运。盖至于京师者一岁多至三百万余石,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岂非一代之良法欤! 初,伯颜平江南时,尝命张瑄、硃清等,以宋库藏图籍,自崇明州从海道载入京师。而运粮则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黄河逆水至中滦旱站,陆运至淇门,入御河,以达于京。后又开济州泗河,自淮至新开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从东阿旱站运至临清,入御河。又开胶、莱河道通海,劳费不赀,卒无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颜追忆海道载宋图籍之事,以为海运可行,于是请于朝廷,命上海总管罗璧、硃清、张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运粮四万六千余石,从海道至京师。然创行海洋,沿山求奥,风信失时,明年始至直沽。时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运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纲运。每岁令江淮漕运司运粮至中滦,京畿漕运司自中滦运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积翁议,命阿八赤等广开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损坏,民亦苦之。而忙兀言海运之舟悉皆至焉。于是罢新开河,颇事海运,立万户府二,以硃清为中万户,张瑄为千户,忙兀为万户府达鲁花赤。未几,又分新河军士水手及船,于扬州、平滦两处运粮,命三省造船三千艘于济州河运粮,犹未专于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专掌海运,增置万户府二,总为四府。是年遂罢东平河运粮。二十五年,内外分置漕运司二。其在外者于河西务置司,领接运海道粮事。二十八年,又用硃清、张瑄之请,并四府为都漕运万户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属有千户、百户等官,分为各翼,以督岁运。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议海运事。时江东宁国、池、饶、建康等处运粮,率令海船从扬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矶,走沙涨浅,粮船俱坏,岁岁有之。又湖广、江西之粮运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于是以嘉兴、松江秋粮,并江淮、江浙财赋府岁办粮充运。海漕之利,盖至是博矣。 凡运粮,每石有脚价钞。至元二十一年,给中统钞八两五钱,其后递减至于六两五钱。至大三年,以福建、浙东船户至平江载粮者,道远费广,通增为至元钞一两六钱,香糯一两七钱。四年,又增为二两,香糯二两八钱,稻谷一两四钱。延祐元年,斟酌远近,复增其价。福建船运糙粳米每石一十三两,温、台、庆元船运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两五钱,绍兴、浙西船每石一十一两,白粳价同,稻谷每石八两,黑豆每石依糙白粮例给焉。 初,海运之道,自平江刘家港入海,经扬州路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头、万里长滩开洋,沿山奥而行,抵淮安路盐城县,历西海州、海宁府东海县、密州、胶州界,放灵山洋投东北,路多浅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计其水程,自上海至杨村马头,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硃清等言其路险恶,复开生道。自刘家港开洋,至撑脚沙转沙觜,至三沙、洋子江,过匾担沙、大洪,又过万里长滩,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经黑水洋至成山,过刘岛,至芝罘、沙门二岛,放莱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为径直。明年,千户殷明略又开新道,从刘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又至登州沙门岛,于莱州大洋入界河。当舟行风信有时,自浙西至京师,不过旬日而已,视前二道为最便云。然风涛不测,粮船漂溺者无岁无之,间亦有船坏而弃其米者。至元二十三年始责偿于运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视河漕之费,则其所得盖多矣。 岁运之数: 至元二十年,四万六千五十石,至者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万五百石,至者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万石,至者九万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万三千九百五石。二十四年,三十万石,至者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万石,至者三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万五千石,至者九十一万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万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万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万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万八千石,至者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年,五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万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贞元年,三十四万五百石。二年,三十四万五百石,至者三十三万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万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七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万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万四千五百石。四年,七十九万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七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年,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万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石。二年,二百四十六万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庆元年,二百八万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二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万六千六百六石。二年,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五石。三年,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三百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六万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五石。二年,三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三石。三年,二百八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万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八石。二年,二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五十一石。三年,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三百一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历元年,三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四石。二年,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万三百六石。 钞法 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可考。 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而银货盖未及行云。五年,设各路平准库,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不至低昂,仍给钞一万二千锭,以为钞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为版,十三年铸铜易之。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 然元宝、交钞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通行。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依中统之初,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其价至元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赤金一两,入库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其法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复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定为一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元之钞法,至是盖三变矣。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遂有罢银钞之诏。而中统、至元二钞,终元之世,盖常行焉。 凡钞之昏烂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钞库,以新钞倒换,除工墨三十文。三年,减为二十文。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令行用,违者罪之。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户部定昏钞为二十五样。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临,隶行省者,行省官同监。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钱,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历代未尝或废。元之交钞、宝钞虽皆以钱为文,而钱则弗之铸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钱法,立资国院、泉货监以领之。其钱曰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明年,仁宗复下诏,以鼓铸弗给,新旧资用,其弊滋甚,与银钞皆废不行,所立院、监亦皆罢革,而专用至元、中统钞云。 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三年,中统钞八万锭。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二年,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十五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锭。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十万二百五十锭。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锭。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 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 食货二 元史○岁课 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硃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国者之所必资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兴,因土人呈献,而定其岁入之课,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非知理财之道者,能若是乎? 产金之所,在腹里曰益都、檀、景,辽阳省曰大宁、开元,江浙省曰饶、徽、池、信,江西省曰龙兴、抚州,湖广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冈、宝庆,河南省曰江陵、襄阳,四川省曰成都、嘉定,云南省曰威楚、丽江、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会川、建昌、德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 产银之所,在腹里曰大都、真定、保定、云州、般阳、晋宁、怀孟、济南、宁海,辽阳省曰大宁,江浙省曰处州、建宁、延平,江西省曰抚、瑞、韶,湖广省曰兴国、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丰、汝宁,陕西省曰商州,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 产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罗罗,曰水达达,曰广州。 产玉之所,曰于阗,曰匪力沙。 产铜之所,在腹里曰益都,辽阳省曰大宁,云南省曰大理、澄江。 产铁之所,在腹里曰河东、顺德、檀、景、济南,江浙省曰饶、徽、宁国、信、庆元、台、衢、处、建宁、兴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龙兴、吉安、抚、袁、瑞、赣、临江、桂阳,湖广省曰沅、潭、衡、武冈、宝庆、永、全、常宁、道州,陕西省曰兴元,云南省曰中庆、大理、金齿、临安、曲靖、澄江、罗罗、建昌。 产硃砂、水银之所,在辽阳省曰北京,湖广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产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会川。 产铅、锡之所,在江浙省曰铅山、台、处、建宁、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阳,湖广省曰潭州。 产矾之所,在腹里曰广平、冀宁,江浙省曰铅山、邵武,湖广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庐州、河南。 产硝、碱之所,曰晋宁。若竹、木之产,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初,金课之兴,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于从刚、高兴宗以漏籍民户四千,于登州栖霞县淘焉。十五年,又以淘金户二千签军者,付益都、淄莱等路淘金总管府,依旧淘金。其课于太府监输纳。在辽阳者,至元十年,听李德仁于龙山县胡碧峪淘采,每岁纳课金三两。十三年,又于辽东双城及和州等处采焉。在江浙者,至元二十四年,立提举司,以建康等处淘金夫凡七千三百六十五户隶之,所辖金场凡七十余所。未几以建康无金,革提举司,罢淘金户,其徽、饶、池、信之课,皆归之有司。在江西者,至元二十三年,抚州乐安县小曹周岁办金一百两。在湖广者,至元二十年,拨常德、澧、辰、沅、靖民万户,付金场转运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贞元年,以其病民罢之。在云南者,至元十四年,诸路总纳金一百五锭。此金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银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在云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炼,设从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二十九年,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在辽阳者,延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在湖广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银三千两。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课银三锭。四年,李珪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课银三十锭,其所得矿,大抵以十分之三输官。此银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珠在大都者,元贞元年,听民于杨村、直沽口捞采,命官买之。在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灭怯、安山等于宋阿江、阿爷苦江、忽吕古江采之。在广州者,采于大步海。他如兀难、曲朵剌、浑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凤哥等户捞焉。胜州、延州、乃延等城之珠,十三年,命朵鲁不等捞焉。此珠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玉在匪力沙者,至元十一年,迷兒、麻合马、阿里三人言,淘玉之户旧有三百,经乱散亡,存者止七十户,其力不充,而匪力沙之地旁近有民户六十,每同淘焉。于是免其差徭,与淘户等所淘之玉,于忽都、胜忽兒、舍里甫丁三人所立水站,递至京师。此玉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铜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拨户一千,于临朐县七宝山等处采之。在辽阳者,至元十五年,拨采木夫一千户,于锦、瑞州鸡山、巴山等处采之。在澄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拨漏籍户于萨矣山煽炼,凡一十有一所。此铜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铁在河东者,太宗丙申年,立炉于西京州县,拨冶户七百六十煽焉。丁酉年,立炉于交城县,拨冶户一千煽焉。至元五年,始立洞冶总管府。七年罢之。十三年,立平阳等路提举司。十四年又罢之。其后废置不常。大德十一年,听民煽炼,官为抽分。至武宗至大元年,复立河东都提举司掌之。所隶之冶八:曰大通,曰兴国,曰惠民,曰利国,曰益国,曰闰富,曰丰宁,丰宁之冶盖有二云。在顺德等处者,至元三十一年,拨冶户六千煽焉。大德元年,设都提举司掌之,其后亦废置不常。至延祐六年,始罢两提举司,并为顺德广平彰德等处提举司。所隶之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丰阳,曰临水,曰沙窝,曰固镇。在檀、景等处者,太宗丙申年,始于北京拨户煽焉。中统二年,立提举司掌之,其后亦废置不常。大德五年,始并檀、景三提举司为都提举司,所隶之冶有七:曰双峰,曰暗峪,曰银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贞,曰锥山。在济南等处者,中统四年,拘漏籍户三千煽焉。至元五年,立洞冶总管府,其后亦废置不常。至至大元年,复立济南都提举司,所隶之监有五:曰宝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国,曰富国。其在各省者,独江浙、江西、湖广之课为最多。凡铁之等不一,有生黄铁,有生青铁,有青瓜铁,有简铁,每引二百斤。此铁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硃砂、水银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户于吉思迷之地采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硃砂一千五百两,罗管赛包纳水银二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硃砂八十两、水银五十两。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乌马兒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塊。此硃砂、水银、碧甸子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铅、锡在湖广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百斤,官收钞三百文,客商买引,赴各冶支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杖六十,其锡没官。此铅、锡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钞五两。此矾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国初,皆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凡发卖皆给引。至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明年,又用郭畯言,于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处竹货皆隶焉。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二十三年,又命陕西竹课提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二十九年,丞相完泽言:“怀孟竹课,频年斫伐已损。课无所出,科民以输。宜罢其课,长养数年。”世祖从之。此竹课之兴革可考者也。若夫硝、碱、木课,其兴革无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历元年岁课之数: 金课: 腹里,四十锭四十七两三钱。 江浙省,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 江西省,二锭四十两五钱。 湖广省,八十锭二十两一钱。 河南省,三十八两六钱。 四川省,麸金七两二钱。 云南省,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 银课: 腹里,一锭二十五两。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 湖广省,二百三十六锭九两。 云南省,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 铜课: 云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铁课: 江浙省,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课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 江西省,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课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 湖广省,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陕西省,一万斤。 云南省,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一斤。 铅锡课: 江浙省,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黑锡二十四锭一十两二钱。 江西省,锡一十七锭七两。 湖广省,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矾课: 腹里,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 江浙省,额外四十二两五钱。 河南省,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三十三两一钱。 硝碱课: 晋宁路,二十六锭七两四钱。 竹木课: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二锭四十两,额外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江浙省,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江西省,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河南省,竹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 ○盐法 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财产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赏之。行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以其盐之半没官,半赏告者。然岁办之课,难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结而取者,解池之颗盐也。有煮海而后成者,河间、山东、两淮、两浙、福建等处之末盐也。惟四川之盐出于井,深者数百尺,汲水煮之,视他处为最难。今各因其所产之地言之。 大都之盐:太宗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处置司,设熬煎办,每引有工本钱。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宝坻三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三两,与清、沧等。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十九年,罢大都及河间、山东三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每岁灶户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给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一。二十五年,复立三叉沽、芦台、越支三盐使司。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八两。二十九年,以岁饥减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运司添办。大德元年,遂罢大都盐运司,并入河间。 河间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拨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隶之,每盐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盐运司。庚子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三万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岁办盐九万袋。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为提举盐榷沧清盐使所。宪宗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举沧清深盐使所。八年,每袋增盐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统元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四年,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是年,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百余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岁办九万五千袋。七年,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银一万锭。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添灶户九百余,增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以河间灶户劳苦,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是年,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罢河间都转运司,改立清、沧盐使司二。二十二年,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二十三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通办盐酒税课。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以亏课,停煎五万引。自是至天历,皆岁办四十万引,所隶之场,凡二十有二。 山东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每银一两,得盐四十斤。甲午年,立山东盐运司。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三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三斤;灶户逃亡者,招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六年,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户工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至大元年之后,岁办正、余盐为三十一万引,所隶之场,凡一十有九。 河东之盐:出解州盐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岁五月,场官伺池盐生结,令夫搬摝盐花。其法必值亢阳,池盐方就,或遇阴雨,则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阳府征收课税所,从实办课,每盐四十斤,得银一两。癸巳年,拨新降户一千,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宪宗壬子年,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世祖中统二年,初立陕西转运司,仍置解盐司于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户自煎小盐,岁办课银一百五十锭。五年,又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赴行制国用使司输纳,盐引令制国用使司给降。四年,立陕西四川转运司。六年,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每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二十三年,改立陕西都转运司,兼办盐、酒、醋、竹等课。二十九年,减大都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司添办。是年五月,又革京兆盐司一,止存盐运司。大德十一年,增岁额为八万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余盐为二万引,通为一十万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为雨所坏,止办课钞八万二千余锭。于是晋宁、陕西之民改食常仁红盐,怀孟、河南之民改食沧盐。五年,乃免河南、怀孟、南阳三路今岁陕西盐课,仍授盐运使暨所临路府州县正官兼知渠堰事,责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陕西运司为河东解盐等处都转运盐使司,直隶中书省。十月,罢陕西行省所委巡盐官六十八员,添设通判一员,别铸分司印二。又罢捞盐提领二十员,改立提领所二,增余盐五百料。是年,实捞盐一十八万四千五百引。天历二年,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 四川之盐:为场凡一十有二,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庆、叙南、嘉定、顺庆、潼川、绍庆等路万山之间。元初,设拘搉课税所,分拨灶户五千九百余隶之,从实办课。后为盐井废坏,四川军民多食解盐。至元二年,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仍禁解盐不许过界。八年,罢四川茶盐运司。十六年,复立之。十八年,并盐课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复立陕西四川转运司,通办盐课。二十二年,改立四川盐茶运司,分京兆运司为二,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庆元年,以灶户艰辛,减煎余盐五千引。天历二年,办盐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引,计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 辽阳之盐: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征收课税所,以大盐泊硬盐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银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开元等路运司。五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兒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谕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延祐二年,又命食盐人户,岁办课钞,每两率加五焉。 两淮之盐: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十四年,立两淮都转运使司,每引始改为四百斤。十六年,额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一十五万引。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谕两淮盐运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其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八年,以灶户艰辛,遣官究议,停煎五万余引。天历二年,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计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所隶之场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钞亦自四两递增至十两云。 两浙之盐:至元十四年,立运司,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十八年,增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引。十九年,每引于旧价之上增钞四贯。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间盐价。二十三年,增岁办为四十五万引。二十六年,减十万引。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三十一年,并煎盐地四十四所为三十四场。大德三年,立两浙盐运司检校所四。五年,增额为四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五万引。延祐六年,罢四检校所,立嘉兴、绍兴等处盐仓官,三十四场各场盐运官一员,岁办五十万引。七年,各运司盐课以十分为率,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准盐课四十锭。其工本钞,浙西一十一场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两,余盐至二十五两;浙东二十三场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五两,余盐至三十两云。 福建之盐: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兼办盐课。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岁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为七万引。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引。四年,改立福建盐运司。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钞,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一十七贯四钱。所隶之场有七。 广东之盐:至元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十六年,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并广东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至正余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万引。十一年,三万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岁煎五万五百引。五年,又增至五万五百五十二引。所隶之场凡十有三。 广海之盐:至元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四千引。三十年,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岁总办之数,唯天历为可考,今并著于后: 盐,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 盐课钞,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茶法 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为国赋,额与盐等矣。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十三年,定长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锭。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余锭。十七年,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十八年,增额至二万四千锭。十九年,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二十一年,廉运使言:“各处食茶课程,抑配于民,非便。”于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数,于正课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钱。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为五贯。是年征四万锭。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十贯。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所,并入附近提举司。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处批引局同,每引收钞一钱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宜更税,如江北之制。”于是朝议复增江南课三千锭,而弗税。是年凡征八万三千锭。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四年,增额至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六锭。延祐元年,改设批验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立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七年,遂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 天历二年,始罢榷司而归诸州县,其岁征之数,盖与延祐同。至顺之后,无籍可考。他如范殿帅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课 元之有酒醋课,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额,为国赋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甲午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二十二年,诏免农民醋课。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三月,用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卖,每石止输钞五两。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课不隶茶运司,福建酒醋之课不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泽等言:“杭州省酒课岁办二十七万余锭,湖广、龙兴岁办止九万锭,轻重不均。”于是减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广、龙兴、南京三省分办。 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醖,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复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课程拨赐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岁总入之数: 酒课: 腹里,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一钱。 辽阳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锭一十一两二钱。 河南行省,七万五千七十七锭一十一两五钱。 陕西行省,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四钱。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行省,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九钱。 云南行省,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三钱。 江西行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一十六两八钱。 湖广行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八钱。 醋课: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九钱。 辽阳行省,三十四锭二十六两五钱。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四钱。 陕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锭一十二两八钱。 江浙行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一十九两六钱。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锭二十四两五钱。 湖广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九钱。 ○商税 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二十九年,定诸路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元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商税额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 上都税课提举司,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锭三钱。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 冀宁路,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 辽阳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 河南行省,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 陕西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 ○市舶 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蕃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a156]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a156]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唯铁不禁。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